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美处罚〔2025〕194号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灵路16号和风家园2#(栋)1层2-1号铺面

  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灵路16号和风家园2#(栋)1层2-1号铺面的林禄仪经营的海口美兰区鲜乐惠果蔬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超市正常经营状态,已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2、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香山牌(编号为7507255)电子计量计价秤,未见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没办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为进一步调查事实,立案处理。

  经查明,海口美兰区鲜乐惠果蔬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03月20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为开展经营活动购买了香山牌(编号为7507255)的电子计量计价秤用于散装食品秤重,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10月26日)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7.7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量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且超过一个使用周期未重新检定,上述电子计量称大多数都用在当事人按重量定价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称重,以重量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用于贸易结算,但当事人在超过检定周期未申请检定就继续经营使用至案发。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上述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0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2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构成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2022修订)》 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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